已经进入金秋九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持续加强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并严厉打击医疗器械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小编在这边特地,摘录了涉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违规案件,供小伙伴们引以为鉴。
一、南昌优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3年1月16日,江西省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南昌优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涉案货值金额71085元,违法所得36152元。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3月27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36152元、罚款1137360元的行政处罚。
二、惠民施尔明医学视光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3年6月14日,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惠民施尔明医学视光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硬性角膜接触镜护理液”和“透气角膜接触镜润滑液”,涉案货值金额76044元,违法所得76044元。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8月17日,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76044元、罚款1140660元的行政处罚。
三、上海费丹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3年1月20日,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协查线索,对上海费丹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期间,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三类医疗器械“FX80 classix空心纤维血液透析滤过器”,涉案货值金额120960元,违法所得18719.81元。当事人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2023年11月21日,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8719.81元、罚款967680元的行政处罚。
四、河北美沃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2022年1月27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河北美沃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第二类医疗器械“子午流注低频治疗仪”,涉案货值金额135000元。当事人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2022年6月27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7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鄂尔多斯市联康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2023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鄂尔多斯市联康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脉搏血氧仪”,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涉案货值金额9840元,违法所得754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规定。2023年9月26日,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754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苏州涛冬康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虚假资料案
2023年7月31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苏州涛冬康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资料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备案时提交法定代表人和质量负责人的个人资料为虚假资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12月20日,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白城市豫兴义乌小商品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案
2024年2月22日,吉林省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白城市豫兴义乌小商品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销售无合格证明文件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软性亲水接触镜”等产品,涉案货值金额659.4元,违法所得390.3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规定。2024年5月20日,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390.3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
II、国家药监局公布6起医疗器械违法案件典型案例信息
III、国家药监局公布4起医疗器械违法案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