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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重墙被砸,1.6亿赔款,谁来承担?物业有责任嘛?

2023年05月10日 发布

近日,哈尔滨市松北区多名小区业主报料称,有人拆穿了承重墙,造成小区整栋居民楼的住户被疏散。消息一经披露,迅速引发公众关注和热议。记者了解到,事发地的居民楼,是松北区裕民街道利民学苑B栋2单元。4月28日当天凌晨一点多,居民楼里240多户业主被紧急疏散。涉事租户已被警方控制。

三楼准备开健身房的租户,装修时竟然把承重墙砸穿,这一行为使整栋建筑变成危楼——裂缝蔓延至21楼,楼里住户不得不紧急疏散。对此,当地城管局通报称,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会同相关部门对拆改的墙体进行安全支护,组织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制定拆改墙体恢复方案,切实做好群众服务保障工作。

一旦承重墙出现裂缝,只能拆除重建。有消息称,楼里居民希望定价赔偿。但由于涉及240多户业主,据说总计损失大约一亿六千八百多万。涉事租户是否有能力赔偿是关键问题。如果该建筑最后只能拆除,而涉事租户没有能力赔偿,谁来解决240多户业主住房和赔偿问题?

在这一事件中,至少三方难辞其咎,即涉事租户、涉事装修公司和涉事物业管理公司。

涉事租户作为装修人,自然要对装修事项负责,如今装修砸穿承重墙致使建筑变危楼,说明装修人未尽到应有责任。如果砸穿承重墙是装修公司所为,其粗暴施工带来严重后果,难以逃责。至于涉事物业管理公司,事前事中是否尽责也需要相关部门调查清楚。

根据原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还要与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按照该协议实施管理。

如果涉事物业公司事前没有尽到相关责任,或者事发时没有监督、制止装修人危险行为,要为此次事件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上述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即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应当立即制止,向上报告。

在现实中,很多物业管理公司只是形式上和装修人、装修公司签订一份简单协议,收取相应押金和费用,既没有明确告知建筑承重墙在哪儿,也未详细告知其他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这就为承重墙被砸穿埋下隐患。

当然,需要保护的不只是承重墙。根据修改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承重结构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都是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禁止变动。无论是装修之初,还是施工过程中,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都依法负有监督责任,既有权制止,也有权上报。可事实上,监督往往形同虚设,导致很多装修不同程度地破坏了承重结构,只是因为没有出现明显的问题,而被一再忽视。这一方面助长了一些业主和装修人员的野蛮,另一方面也助长了物业管理单位的侥幸。该事件中承重墙拆除的时候必然难度很大、动静更大,倘若监督到位,何至于此?

承重墙拆不得,不能拆,不要有任何的侥幸,更不能将一家之方便凌驾于整栋楼业主的安全之上。这也应当成为承重结构保护的一道分水岭,无论哪家在装修前,物业管理单位都要明确指出哪些不能动,并把监督落实到整个装修过程中

关于房屋拆改,住建部相关条例

依据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承重墙等其他抗震设施的,应由相关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如违反上述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10万元以下的罚款(商户和施工单位将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根据刑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商户和施工方砸毁承重墙,使整栋楼变成危楼,将涉嫌过失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该行为实质已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也有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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