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药监局联合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药监局,共同印发施行《长三角地区药品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清单共推出6种轻微违法行为类型,涵盖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领域,将有力提升区域监管协同和柔性执法质效。
《不予处罚清单》规定的不予处罚事项共6项,涵盖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领域,每个不予处罚事项均规定了违法行为类型、处罚依据和免罚条件。其中:违反药品监管规定的事项2项,分别为“药品经营企业以药食同源的食品作为药品销售”“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违反医疗器械监管规定的事项1项,为“医疗器械拆零销售未附说明书”(如下图);违反化妆品监管规定的免罚事项3项,分别为“宾馆等住宿业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