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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通报6起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违法违规案件信息

2025年11月27日 发布

11月21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一则《国家药监局通报6起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违法违规案件信息》。

 

国家药监局指导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管,依托国家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测平台,加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测和违法违规线索处置,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积极行动,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械安全。现通报6起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违法违规案件信息。

 

01 攀枝花市东区一心阁商贸经营部在饿了么平台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2025年1月26日,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网络监测线索,对攀枝花市东区一心阁商贸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饿了么平台销售电子体温计等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销售记录制度、未在产品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2025年3月31日,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2 许某未经许可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

 

2025年3月7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网络监测线索,对许某住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人类免疫缺陷病毒p24抗原及抗体检测试剂盒(胶体硒法)。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2025年5月14日,山东省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03 赣州西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百度健康平台销售未经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5年5月7日,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网络监测线索,对赣州西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百度健康商城销售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补牙材料,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规定。2025年8月12日,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04 上海季褚商贸有限公司未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在美团平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

 

2024年10月17日,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上海季褚商贸有限公司未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在美团平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上海季褚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要求改正,在未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的情况下,继续在美团平台销售一次性外科口罩、水银体温计等第二类医疗器械。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2025年4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05 临漳航景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在京东平台销售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

 

2025年5月28日,临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网络监测线索,对临漳航景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京东平台销售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医用冰垫,产品标示适用范围:“适用于发质发白、发黄、干燥暗淡、白发等人群”,与产品备案的预期用途“用于发热患者的局部降温。仅用于体表完整皮肤”不一致。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2025年6月23日,临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06 新疆疆荣通达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在快手小店网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未按照要求展示医疗器械备案信息且未按要求整改

 

2025年7月2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新疆疆荣通达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在快手小店网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导光凝胶,未在产品销售页面展示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7月15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仍未在产品销售页面展示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2025年8月7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安全提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活动的,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在产品页面应当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依法诚信经营,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医疗器械时,请关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是否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资质和产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关注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等信息,是否与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相关内容一致,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持续加强网售合规治理工作,对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经营资质和产品资质加强监测和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保持高压态势,对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彻查处置到位,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


涉及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

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通用名称、型号、规格;

(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三)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四)产品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五)禁忌、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六)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七)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运输、贮存的条件、方法;

(八)产品技术要求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内容。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还应当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

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

第四十一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不受流通过程影响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免于经营备案。

第四十二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第四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记录事项包括:

(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销售日期;

(三)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

(四)供货者或者购货者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五)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第四十六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应当是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将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相关信息告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和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除外。

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其经营许可、备案情况和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情况,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管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医疗器械经营者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五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产品页面应当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相关展示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其中,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编号还应当以文本形式展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展示内容。

 

原文链接:

国家药监局通报6起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违法违规案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