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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通报6起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违法违规案件信息(第四批)

2023年12月20日 发布

12月5日,国家药监局通报了,今年第四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违法违规案件信息。算上前三次通报,今年已经有24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因违法违规网络销售医疗器械被通报处罚。

一、 辽宁太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营口成隆分店未经许可在饿了么平台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未更新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


  2023年5月5日,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测平台监测线索,对辽宁太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营口成隆分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在饿了么平台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胰岛素注射笔针头”、未更新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二、新余旺博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京东商城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


  2023年4月11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测平台监测线索,对新余旺博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在京东商城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灭菌凡士林纱布”。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八十一条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三、重庆市巴南区知行合一贸易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商城销售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2023年5月7日,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信息,对重庆市巴南区知行合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商城销售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IPL脉冲光脱毛仪”。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四、临沂卡梵康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销售已取消备案的医疗器械,且未按要求整改


  2022年12月6日,临沂市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测平台监测线索,对临沂卡梵康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天猫商城销售已取消备案的一款第一类医疗器械“显微针”(原备案号:皖合械备20200248),被责令改正后逾期仍未整改。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五、江苏德朗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网销售医疗器械,未展示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2023年3月20日,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测平台监测线索,对江苏德朗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手术无影灯”,未展示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展示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与销售的产品不一致。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六、哈密市华仕益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在美团平台销售医疗器械,未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且未按要求整改


  2023年2月24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哈密市华仕益药品零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销售“血糖仪”、“医用酒精消毒棉片”,未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被责令改正后逾期仍未整改。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第五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主动开展已上市医疗器械再评价:

(一)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估结果表明医疗器械可能存在缺陷;

(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根据再评价结果,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对已上市医疗器械进行改进,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变更或者备案变更。再评价结果表明已上市医疗器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申请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估等情况,对已上市医疗器械开展再评价。再评价结果表明已上市医疗器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应当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及时公布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取消备案情况。被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取消备案的医疗器械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使用。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产品页面应当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相关展示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其中,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编号还应当以文本形式展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展示内容。

第十一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在网上发布的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信息、生产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禁忌症等信息,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原文链接:

国家药监局通报6起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违法违规案件信息(第四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