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4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实施细则中第四十二条,明确说明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企业,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蓝海灵豚医疗器械管理软件,始终跟随政策文件要求,软件功能符合上海市药监局发布的《实施细则》中提及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已经为上海上百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供了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并协助其完成检查验收工作。
下面是部分使用蓝海灵豚医疗器械管理软件的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名单:
马替麦考(上海)医疗器械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美他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 |
齐劢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
融泽(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上海爱目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上海安尔信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
上海奥松贸易有限公司 |
上海宝圣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
上海贝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上海贝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备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上海波惠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上海博都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博闻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上海晨盟生物科技中心 |
上海成则贸易商行 |
上海茨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丹力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
上海蒂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上海点臻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上海铎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上海富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上海哈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贺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上海红宏商贸有限公司 |
上海吉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上海健然商贸有限公司 |
上海金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上海晋先商贸有限公司 |
上海婧气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竟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上海久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上海巨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上海炬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君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上海康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上海科正贸易有限公司 |
上海快德行生物技术 |
上海琅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上海朗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上海朗约士科贸有限公司 |
上海立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上海利弗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励名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上海良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上海林健商贸有限公司 |
上海律昂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脉谛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上海曼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上海曼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上海曼顺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上海玫郎商贸有限公司 |
上海米寻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培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上海沛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圃康贸易商行 |
上海琪玑实业有限公司 |
上海启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起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上海乾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上海群颐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仁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上海牣益商贸有限公司 |
上海瑞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上海瑞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上海赛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上海森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上海慎予贸易商行 |
上海生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上海圣博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圣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圣情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上海圣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上海施唐医疗器械销售中心 |
上海狮莱贸易有限公司 |
上海视金医疗器械销售中心 |
上海速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通转物流有限公司 |
上海万世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上海梧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上海熙爱商贸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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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摘录自上海市药监局网站的《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食药监药械流〔2015〕785号
各市场监管局: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本市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保证公众用械安全,根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2015年第24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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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企业,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当满足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并具有以下功能:
(一)系统硬件设施和网络环境要求: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计算机设备,有稳定、安全的网络环境和安全可靠的信息平台,有实现部门间、岗位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网络环境,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及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和相关数据库;
(二)系统具有建立医疗器械产品信息、生产企业信息、供货者信息、购货者信息等基本信息数据库的功能;
(三)系统具有对供货者、产品、购货者合法性、有效性等首营审核控制的功能,可根据管理权限建立首营审核流程,建立首营审核资质档案;
(四)系统具有对有时效及范围要求的首营审核资质档案(产品注册证、生产许可证效期和范围、经营许可证效期和范围、委托书等)进行提前预警,超时效或超范围自动控制和锁定功能;
(五)系统可依据首营审核信息,自动生成并打印经营环节的采购、收货、验收、贮存、检查、销售、出库、复核、运输、售后、销后退回等信息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含本实施细则中相关记录项目和内容。系统能对各经营环节进行判断、控制,确保各项质量控制功能的实时和有效,实现经营质量追溯跟踪;
(五)系统具有对库存医疗器械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功能,有近效期提示、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功能,防止过期医疗器械销售;
(六)系统具有信息查询和交换等功能,能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络监管;
(七)系统具有网络信息安全和数据备份的功能,记录真实可靠。
1、通过身份验证登录系统,在权限范围内处理业务数据,系统操作、数据记录的日期和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
2、未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不得修改任何质量管理相关数据信息,修改数据的原因和过程在系统中应予以记录;
3、系统记录和数据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按日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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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zcfg/gfxwj/u8ai92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