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经常听到我们的小伙伴提到,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供货方的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的查验问题。那么,今天呢,就讲一下怎么进行供货方资质的查验和合格证明文件的查验。小编也是查询了很多官方资料,用通俗的方式给小伙伴们进行讲解。1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有什么要求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规定,经营生产同责。国家为什么要如此规定,其实这是一种倒逼机制。就是我们作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呢,如果你履行了相应的义务,特别是这种进货查验义务,能说清合法来源。这种情况下,原则上是不会对你进行处罚。甚至连没收违法所得都没有做规定。所以,关键是应该做到履职尽责。
首先,我们要看一下, 我们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应该有哪些要求?
我们最主要做的事情,已经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里面中规定:
第四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➊第一句,可以理解为:
◉医疗器械可直接向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人,以及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人采购,但仅限从其住所地或生产企业所在地采购对应的器械,禁止流动式采购(不得拉运器械随处售卖、采购)。
◉另外,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器械时,需要核查经营企业是否具备批发或批零兼营资质;医疗器械经营的资质要求为: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需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二类实行备案管理(其中13种免备案,具体内容见文末),一类医疗器械经营无需许可,也无需备案。
这句话,主要讲渠道从哪采购的要求。
➋后半句,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这里就要求,作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需要查验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建立相关的进货记录。三类的经营企业和二类的批发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一眼看懂的总结:
1. 医疗器械的采购渠道:
①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销售的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但仅限其生产场地和住所销售;
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载明经营方式为批发、批零兼营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③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仅限采购一类和13种免备案的器械)。
2. 医疗器械销售方应具备对应经营范围,禁止流动式销售(不得拉运器械随处售卖)。
3. 不得向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医疗机构、未经许可或备案的单位或个人采购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该查验留存哪些材料
按照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的第五十三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