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提醒|202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速看!
2026年03月12日
 

4月新规即将生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切勿留意!本文汇总全国+重点省份(安徽)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核心新规,明确自查重点、规避违规风险,以免钱包受损!

2026年4月1日起 正式实施新规(全国+安徽,提前自查)

 

全国统一新规 <

 

◆ 射频美容仪(Ⅲ类器械)持证销售(红线警示)

国家药监局明确: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按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4月1日起,未取得注册证的产品,严禁生产、进口、销售;

经营企业需立即排查库存,下架无证产品,同步核查供应商注册证。

 

原文链接:

《关于进一步明确射频治疗仪类产品有关要求的公告》解读

◆ 医保基金监管细则落地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4月1日施行;

定点药店/机构必须应用药品耗材追溯码,未按规定使用可依法处罚;

医保卡仅可结算医保目录内医疗项目,非医械、化妆品、日用品等,严禁用医保卡结算。

原文链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含汞产品禁产收尾

全国禁止生产含汞体温计、含汞血压计;库存产品可销售至有效期届满,4月起将严查“新生产”违规产品,严禁新采购此类新品。

> 安徽省专项新规 <

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面修订,4月1日起正式实施,核心变化如下,安徽企业务必提前整改:

一是将新修订的各项法律法规内容在《细则》中进行了更新;

二是细化了人员要求,比如质量管理人员的要求,经营角膜接触镜等产品的人员要求、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人员要求;

三是明确仓库温度要求,对常温库、阴凉库、冷藏库相关仓库温度范围进行了界定;

四是细化了自动售械机的管理方式和经营要求;

五是将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由备案调整为信息告知;

六是明确了异地设库的申请和办理;

七是明确了委托运输贮存的条件和要求;

八是强调了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申办条件;

九是明确了取消经营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情形;

十是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经营主体责任,对企业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

十一是通过明确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分级监管要求等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级监管方式进行了规定;

十二是提出了为使用单位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管理要求。

 

原文链接: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6年医疗器械经营监管持续趋严,3-4月是政策落地、检查密集期,建议企业,逐项自查整改,确保合规经营。